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执恢4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3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书 记 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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