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恢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冀0983执恢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区翰林院一期151#-156#地下车位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24600元/个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案件款147600元。剩余案件款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剩余案件款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冀0983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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