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5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37078377525561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鲁078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3429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12月2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21年1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3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华彬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