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3337号 原告: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525561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亦名**),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防水材料,截止到2018年4月4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117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可以证实,欠条出具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支付40000元,尚欠77000元未付。 ***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材料款,但具体数额双方没有结算;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原告欠款,被告公司经营困难,同时家庭遭遇变故,本人突生重病,现无力偿还,但与原告协商解决,愿用实物抵顶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潍坊市东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壹拾壹万柒仟元正(¥117000.00),材料质量数量无异议。”后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尚欠77000元未付。 另查明,2018年1月9日,原告公司名称由潍坊市东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企业工商信息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山东东凤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诉讼保全费7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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