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2101号
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9月17号通过法院专递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消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现车辆下落不明)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92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9200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