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025号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靖德林,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0)第25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