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478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靖德林,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10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盾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天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