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任红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万达公馆C区1999-22号。
法定代表人:贾绪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红立,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万家花园A1号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焦国亮。
上诉人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