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7650号
原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93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婷
书记员  吕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