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10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新梁溪人家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彬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马静茹。
被告:青岛融创建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仔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万达公馆C区1999-22号。
法定代表人:贾鹏。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融创建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沈亚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