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4062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址地巩义市。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豫1721民初40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