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406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址地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