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406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人: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黄岛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地址:巩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950000元银行存款。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深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95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