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59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昇,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源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1013654,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1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源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3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