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653号
申请人: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申请人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4280009.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4280009.5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