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17645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10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嘉实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州嘉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九州嘉实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329720元及违约金189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州嘉实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作为乙方)与九州嘉实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载明“因2018年3月乙方推荐商河县代表来北京考察北京嘉年华项目,甲方作为当时接待方负责讲解和陪商河县领导参观农业项目,并由此引发甲方参与2018年商河花博会项目特订立《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第二、1约定:如该项目甲方中标,保底策划咨询费为甲方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且由甲方直接实施的工程最终结算价的5%至7%;甲方收到业主方付款7日内,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四、3约定:如有甲方违反本约定书没有及时支付乙方费用,需要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按约履行义务,通过资源对接及各方协调,最终促使九州嘉实公司竞得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关于第四届中国(济南)花卉园艺博览会项目,于2018年7月31日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最终成交价格为1899.6万元。现2018年第四届花博会早已结束,九州嘉实公司已收到业主方给付的合同价款,但经**多次催要,九州嘉实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向**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九州嘉实公司的行为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九州嘉实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1.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没有提供居间服务,我方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手续实现的。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我方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25日,九州嘉实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2018年商河花博会项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鉴于2018年3月乙方推荐商河县政府代表来北京考察北京嘉年华项目,甲方作为当时接待方负责讲解和陪商河县领导参观农业项目,并由此引发甲方参与2018年商河花博会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甲乙双方就涉案项目达成合作,形成平等互惠关系,特制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1、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遵循行业公认的准则,保证质量,信守合同,讲求信誉,遵守职业道德,负责保守秘密,按照“客观、**、科学、可靠”的原则,按约定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服务内容。3、甲乙双方协同合作,共同落实好现场服务人员。甲方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设计、现场施工、技术服务及相关服务;乙方负责咨询服务、资源对接和协助甲方部分协调工作。二、服务收费。1、如涉案项目甲方中标,保底策划咨询费为甲方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且由甲方直接实施的工程(暨由特定关系指定其他单位实施的工程除外)的最终结算价的5%,根据项目利润情况可提高至7%。甲方与乙方的付款节点和甲方与业主方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致,在甲方收到业主方付款7日内,同比例支付乙方,乙方须开具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2、如涉案项目甲方未中标,则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一)甲方的基本义务。1、与乙方诚信合作,按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费用。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二)乙方的基本义务。向甲方提供协调服务,并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3、如有甲方违反本约定书没有及时支付乙方费用,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8月,九州嘉实公司中标取得涉案项目,项目总价款为18996000元。涉案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审计结算价款为19142815.08元。付款时间为自2018年8月24日开始付款自至2019年10月17日全部支付完毕。 **主张由于其本人与商河县政府及商河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河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均熟悉,开始九州嘉实公司与商河县政府与商河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不认识,所以**才推荐商河县政府来北京考察,介绍九州嘉实公司进行讲解,并促成九州嘉实公司获得参与项目的机会。在九州嘉实公司取得涉案项目前,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九州嘉实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资源对接的工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与九州嘉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具体证明内容分别为: 一、与***的聊天记录。 1.2018年3月2日,***订购火车票,与**一起前往济南。**主张前往济南的目的是为了与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见面,还去了商河考察,见了涉案项目的管委会主任。 2.2018年3月24日,***给**发送北京农业嘉年华的地址,是因为当时**带着商河的领导去考察九州嘉实公司在北京农业嘉年华的项目。 九州嘉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确实带***去过济南,说要和领导见面,但到了以后没有见到任何领导;***给**发北京农业嘉年华的地址,不能证明是**带领导去考察。 二、与***的聊天记录。 1.2018年5月5日。**:“**,把商河的项目方案发给我学习一下。” 2.2018年6月21日。***:“姐,还是上次那个合同,然后那个电子版我再给您发一份,一会儿您把那个地址给我发过来,然后我这边签完字***之后就按照这个合同给您那边寄过去。然后你也再看一下这个合同。”“还是上次最终的那个合同,您再审一下。”**:“确保改一下,改成协调吧,因为很难说。”“确保中标是违法的,我们做事首先是合规合法,这个是原则问题。”***:“我马上看一下。”“好的,没问题。”**:“我就是不赚钱也不能签这个啊。”***:“就按协调了。”**:“这是要害我的节奏啊。”***:“不敢不敢。”“我这是第一次签居间合同,我现在改过来,再跟您发过去。”(***发送文件《商河花博会咨询委托合同2018510》给**)“姐您看一下,改了两处,一个是您说的这个地方,一个是第一大条的最后一句(把保证改成了协助)。”(**发送文件da_1529568386481.docx给***)***:“我看一下。”“姐,我看完了,里面的中标内容和对乙方的违约约束都没有了,我们觉着还是应该加上的。”**:“对我约束没有用,因为我只能协调关系,我挣的也是协调关系的这份钱。你就是不中标和我也没有关系啊对不?我只负责提供信息,在这个过程里协调关系。其他的有什么好违约的呢?之前你们也没有给我工钱,中标之后才付费。我赚的是中标之后的。”***:“姐,因为**也在里面,所以要有中标的这些内容。”**:“有中标的话服务费用是违法的,那我就先不签了吧。我只能协调关系,促使你们这方成为中标单位,其他的不好显示。”“**不在这里。”“都是我自己来的。”(***发送文件da_1529568386481.docx给**)***:“姐,您再看一下。”**:“可以。”***:“好的,我马上安排签字**,您把地址发过来。”**:“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3-405,**137XXXXXXXX.”***:“收到,和**那边对接的事情,您看怎么安排,我们随时配合。”**:“你不要总是**之类的。**和我们的合作没有关系。”***:“姐,合同已寄出了,您注意查收。”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聊天记录中的**是涉案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卓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员,**主张系其介绍九州嘉实公司与**认识;上述聊天记录中2018年6月21日***安排签字**并邮寄给**的文件即为本案中**提交的《居间服务合同》。此外,九州嘉实公司主张**在合同上签字后,未再将合同寄回九州嘉实公司,合同并未有效成立。 三、与***、***的群聊记录。 1.2018年5月7日。**:“**,**你们好。这个群用来交流商河后期的运作和商务分配方案。”……**:“好啊,我仅代表项目方,咨询方和管理方,你们负责做好方案,关系我自然会维持好。”“在商河的项目上,我们是合作团队,分工不同,专业不同,分配方式需要从你那里体现。私下里我们是老乡是姐弟。”“革命不是喝酒吃饭,还是要认真一点,因为路很长,我们要对每个参与方负责。”***:“为了更好的合作,把疑虑消灭在萌芽里,在项目没有最终敲定之前,咱都是把项目最新的进展及时和**沟通,互通有无,别让人说咱做事不地道。”“我们不能给咱北京团队抹黑不是。”**:“还是把需要订下来的东西订好规则,这样大家都按照规则做。”***:“对的,这是正理,机制规则定不好,后面容易出乱子。”**:“我觉得因为是关系好才会有项目,所以一定要把结构设计好。好的合作模式是要让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欲望,每个人都有赢的机会才可以。”***:“举双手赞同。”***:“姐你回到北京后,安排半天时间来**也可以,我们找你也可以,咱们还是坐下来详细的聊一下最好。” 2.2018年5月9日。***:“姐,我的意见是咱们下午商量完,把机制定好再准备协议,这样要好一些。要不协议内容是空洞的,意义不大,您说呢?”**:“先把商河这一单签了吧,机制再讨论。”***:“对,姐想的很周到,就是先把这个小项目先定下来落到纸面上,好对各位大咖都有个交代。” 3.2018年5月10日。(**在群聊内发送文件《商河花博会咨询委托合同2018510》) 4.2018年5月15日。(***在群聊内发送文件《商河花博会咨询委托合同2018510》)**:“就给5%,还这么多事啊,分明是不想给啊。我知道你们的真实想法了。一次合作足以看到大家的为人了。”“真不知道你们在想什么?其实一件事情做成并不重要,我会好好考虑今后合作伙伴的,**你们给我上了一课。”***:“姐,不是这样。这个合同完全是按照那天咱们谈定的来改的,一点都没偏题,您可以好好再看以下。”“不管是各自的服务内容还是付款方式都是那天一起敲定的,我们一点也没篡改,按照那天敲定的内容去做合同是没有问题,不知道您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意见。”“您可以说问题出在哪里,不用含糊着讲有问题,然后咱们再看看这个问题是不是已经协商一致的。”**:“我说的合同总额,你们扣除了很多,那些实施过程的事情我们管不了。”***:“这个事情当场就说过了,而且明确说过,咱们不可能从那些分包手里提取任何费用的。”**:“不用解释了,看看**怎么说吧。”***:“这些问题必须讲清楚,如果这些问题在没有讲清楚的前提下,任何结果我们也无法接受。”**:“这件事我仅仅是介绍,因为之前没有谈好,你们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就算了。”“那就和**商量吧。”***:“**在当地搞了这么多年服务,他能分辨的出。”“强龙不压地头蛇,在别人地盘上,谁会傻到胡来。”**:“我就都给**了,你们做吧,如果中标了就好好做。”***:“后续的合作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创造合作的前提和基础,需要透彻的谈清楚,心里有疙瘩的话,事没法做,钱也没法挣。”**:“我现在没用了,只能传话。因为项目不掌握在我手里,所以还是有点自知之明比较好,要不讨人嫌啊。这次程序有点乱,下次项目再说。”***:“姐,我觉着这个事情要谈清楚的话,很简单,找一个公立的第三方,把整个流程和事情的前因后果都说一下,自然会有公断。” 5.2018年5月18日。**:“**,你把合同签了吧。**请我代他签下来。你看看什么时候拿过来?”***:“好的,我回公司处理一下。” 九州嘉实公司对**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对**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记录并未体现任何居间服务的内容,**签订居间合同前介绍九州嘉实公司认识举办花博会的园区,签订居间合同后,没有提供其他服务。 关于与**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原因及相关约定,九州嘉实公司称是**索要了九州嘉实公司的策划设计成果,后来**和招标代理公司找其他可参与该项目的公司来搅局,如果不签将会对九州嘉实公司的正常招投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费用的原因是**介绍九州嘉实公司和举办花博会的园区认识,其索要整体项目金额的15%作为居间费,经多次协商,最后不愉快地约定了5%至7%的收费标准,约定标准后才能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介绍九州嘉实公司认识举办花博会的园区,签订合同后,仍然找了几家公司来捣乱,但没有公司愿意参与,除此之外再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九州嘉实公司另主张《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因为招投标过程中不需要居间,而应公开公平**,通过私下协调是违法的。 上述事实,有《居间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九州嘉实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将《居间服务合同》邮寄给**,**于2018年6月25日签字时,合同即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九州嘉实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关于九州嘉实公司主张《居间服务合同》因不符合招投标公平**公开的要求而应认定为无效一节,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居间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中标的条款,九州嘉实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居间协调的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故对于九州嘉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九州嘉实公司主张**未提供居间服务一节,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就是咨询服务、资源对接和部分协调工作,根据**提交的与九州嘉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亦对居间服务费的费率标准进行了磋商,因此本院对九州嘉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九州嘉实公司中标取得了涉案项目,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支付居间服务费,合同约定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计算费用,现最终结算价高于中标价,**主张按照中标价计算居间服务费,本院亦不持异议。关于计算费率,合同约定按5%计算,根据项目利润情况可提高至7%,该项约定未明确项目利润情况的判定标准,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费率标准仍应为5%。九州嘉实公司于2018年8月即取得第一笔工程款,至2019年10月取得最后一笔工程款,均未向**支付居间服务费,故九州嘉实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九州嘉实公司要求调低,本院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违约**减为5万元。对于**的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居间服务费949800元及违约金5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7元,由**负担4229元,已交纳;由北京九州嘉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邢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