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4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蒲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飞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青蒲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青蒲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44,088.16元及利息,诉讼费451元,执行费568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77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青蒲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