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蒲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飞龙路**。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蒲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蒲现代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蒲现代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3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利强
审判员 吴润明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