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999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玉,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