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344号
原告:***,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玉,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与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