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996号
原告:***,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