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996号

原告:***,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8号4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行建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