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1394号
申请人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保全387289.73现金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387289.7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387289.7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57元,由申请人安顺洪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书记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