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15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王家院村麻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G6GM3A04T。
法定代表人:张文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