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保定茂盛电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37民初54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城西北(兴华北街路西)。
负责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茂盛电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城北环路(电力局院内)。
负责人:王亮。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9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
被告:唐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百合镇百合村。
负责人:孙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唐县国防路。
负责人:李志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美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保定茂盛电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唐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合公司、茂盛公司、广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美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合公司、茂盛公司、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联合公司物品损失及评估费54,663元;2.被告赔偿原告茂盛公司物品损失及评估费47,903元;3.被告赔偿原告广电公司物品损失及评估费26,099元;4.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06日,被告***驾驶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博野县博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程委路口时,撞断原告茂盛公司、广电公司、联合公司的通信线路、电线杆、路灯杆,并砸毁附近房屋。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驾驶员***驾驶的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资质、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2、根据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是被告物流公司所有,被告***是被告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
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06日09时40分左右,被告***驾驶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博野县博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程委路口时,撞断原告茂盛公司、广电公司、联合公司的通信线路、电线杆、路灯杆,并砸毁附近房屋。2016年10月25日,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博公交认字【2016】第009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冀F×××××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冀F×××××、冀F×××××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是被告物流公司所有,被告***是被告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1、原告广电公司财产损失24,856元,评估费1,243元。2、原告联通公司财产损失53,012元,评估费2,651元。3、原告茂盛公司财产损失45,622元,评估费2,281元。对于上述主张,三原告分别提供了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各一份和公估费发票各一张。
对于三原告的主张,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技术室委托,保定大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联合公司、广电公司、茂盛公司的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重新做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联合公司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为42,681元;原告广电公司线路等损失为22,178元;原告茂盛公司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为36,003元。为此,被告保险公司花费评估费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其驾驶的冀F×××××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所以被告***由此次事故给原告茂盛公司、广电公司、联合公司造成的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赔偿限额内应当依法赔偿。对于本院技术室委托保定大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联合公司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为42,681元,原告广电公司线路等损失为22,178元,原告茂盛公司线路和电线杆等损失为36,003元”的意见,本院应当认定。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三原告的上述财产损失。关于三原告花费的公估费,因为自行擅自鉴定,该费用由三原告各自自行负担。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花费的公估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自行负担。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被告***做为被告物流公司的雇佣驾驶员,不再负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博野县分公司款42,68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保定茂盛电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款36,00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款22,178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唐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