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民初655号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9569XO。
法定代表人:黎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昌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滨路****。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130605715876532A。
法定代表人:于洪燕,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