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原保定百世开利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已吊销,2012年5月28日),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乐凯北大街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130600000054260。

法定代表人:高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方,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原保定百世开利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横滨路99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5876532A。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13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冀060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竞秀区法院(2014)新民初字1308号民事判决遗漏统计认定并支持的工程款款项,再审申请人在执行中发现数额不符,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再审请求,2015年12月24日再审申请人接到通知,此案不能再审,应通过起诉解决。再审申请人又重新起诉,对此竞秀区法院又出具了(2016)冀060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对前诉可申请再审。”。2016年7月8日,再审申请人又重新递交了申请再审的材料,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现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300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0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5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本院(2014)新民初字13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冀060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均已超过六个月,且再审申请人也未提交其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情形的相关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光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建军

审 判 员 王丽丽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艳蕊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