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2091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99号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5876532A)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7号1幢11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7470134Y)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保定公司)起诉被告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宽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被告北京中广宽媒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广电保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对原告购买的3559张悟空电话充值卡(200分钟/月)进行退货处理,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46 267元;2、被告立即对原告购买的866张悟空电话充值卡(500分钟/月)进行退货处理,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16 45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悟空电话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电悟空”语音服务(以下简称悟空电话)搭配在原告业务的融合套餐内在保定地区推广,被告负责提供配套业务及产品的语音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采购了200分钟/月*12月的悟空电话卡7000张,支付货款91 000元;500分钟/月*12月的悟空电话卡3000张,支付货款57 000元,并搭配在其业务套餐内陆续向原告客户推广,但客户在使用中发现悟空电话接通率极低,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多次向原告营业厅投诉,要求退货,因悟空电话系搭配原告业务套餐推广,致使客户对原告的业务质量产生很大质疑,给原告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对原告的业务开展造成很大阻碍。原告多次与被告以及客服人员沟通,被告对上述问题始终不能解决,致使原告不敢再推广剩余的悟空电话卡。目前原告还剩余200分钟/月*12月的悟空电话卡3559张,500分钟/月*12月的悟空电话卡866张,共计货款62
721元,因上述电话卡系因被告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语音服务而导致无法推广,系由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被告应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综上,被告提供电话卡接通率极低,被告无法提供正常的语音服务,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退货,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中广宽媒公司辩称,河北广电内部采购我们产品,违规使用导致内部矛盾,协调不成,就反过来要求退货,找中广宽媒背锅。一、“广电悟空”是合法正规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有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工信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广电悟空”电话业务依托于电信网,被告不可能人为地去调高或降低质量悟空电话业务,是被告开发的语音交互平台。三、“广电悟空”电话业务在六个省规模化推广,一直正常运行悟空电话业务平台多年,销售湖南、四川、内蒙、河南等多个省市。四、呼损率完全在合理范围,且只由运营商的呼损率决定,我公司只是提供调度平台,原告证据只能证明“有呼叫未接通”,不足以说明产品不合格。五、悟空电话的呼损率其实就是电信网的呼损率,取决于手机信号、网络覆盖等多个因素,我们不可能人为地提高或者降低。六、 APP ID问题,不是悟空电话平台的问题,而是手机兼容性问题,和通信平台无关。更进一步,这属于客户手机系统导致的兼容性问题。“广电悟空”在各大应用市场上架,被大量下载安装,被苹果、华为等厂家严苛审核过,和所有主流手机系统兼容。七、“国庆、两会期间不能运营,后期一段时间只能在工作时间运营”的特殊政策,是国家政策要求,全国统一行动,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被告产品质量的问题。被告本无任何责任。但被告仍与原告达成一致,被告将所有受影响的卡做了延期处理,保证所有客户实际使用时间没有减少。八、合作中,原告根本违约发放给广电员工做工作卡使用。被告停止了给内部员工通信补贴,后期国家又封网,导致员工有意见,地市公司和省公司闹矛盾。省公司采购的卡不能摊派下去,最终选择甩锅被告。九、总之,悟空电话业务长期广泛使用,平稳运行的正规业务,补足了广电的业务短板。河北广电采购我公司赠卡以后,作为工作用卡大规模使用,此后又由于国家政策,在部分时间段不能使用。员工通信补贴不能恢复,导致内部矛盾,省公司采购的卡被地市公司拒绝认领,回过头来找我们瑕疵,强行要求退货。河北省广电公司对内乱用卡片,强行停止员工通信补贴,对外不守契约,寻找瑕疵要求退货,完全不遵守合同和法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31日,北京中广宽媒公司是广电悟空通信服务平台(简称广电悟空)V1.0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中广宽媒公司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8年11月2日,甲方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与乙方北京中广宽媒公司签署《悟空电话服务业务合作协议2018年》(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建立“广电悟空”语音服务业务合作伙伴关系,签署本协议,甲方向乙方采购“广电悟空”语音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悟空电话)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市场推广。电话业务的合作方式和付款方式:合作方式:甲方以搭配套餐的形式将广电悟空语音业务加入全业务融合套餐内(电视+宽带+语音业务),每次订单购买的悟空电话充值卡不少于10 000张,价格政策详见附件一。付款方式,甲方下单后,以甲方向乙方支付50%预付款时间为准,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配套服务和语音服务的载体提供给甲方,同时乙方依据甲方订单核算金额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购买的充值卡余款打入乙方账户。七、收货与换货1.自乙方将“悟空电话充值卡”送至交货地址之日即视为“悟空电话充值卡”交付,甲方(或收货人员)在物流配送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或该批“悟空电话充值卡”中有一张实现激活或充值,即视为交付完成。2.甲方须在接受“悟空电话充值卡”之日起3日内完成所有“悟空电话充值卡”验收……超过三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则视为所有“悟空电话充值卡”均经验收且全部合格。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提供业务及产品的相关服务,对于甲方不按时付款的情况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十三、违约责任2.若乙方没有按协议履行给用户按月充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用户激活卡的货款。十六、5.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落款处由双方盖章。附件一载明,年卡,200分钟每月*12月,单价13元每张。500分钟每月*12月,单价19元每张。

2018年11月2日,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业务服务订购单载明,订购7000张20分钟每月*12月年卡,款项合计91
000元;3000张50分钟每月*12月的年卡,款项合计57 000元。

2018年11月8日,河北广电保定公司向北京中广宽媒公司转账74 000元,2018年12月14日,河北广电保定公司向北京中广宽媒公司转账74 000元。

2019年8月6日,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与北京中广宽媒公司的会谈录音中,河北广电保定公司称悟空电话现在能用了,就是一阵一阵的,周一到周五用不了,老是拨不出去。北京中广宽媒公司悟空电话负责人称今年年初我们平台大规模亏损,调研原因是河北广电员工把它当电话卡用。我们平台实际上每个人拿到这个卡后只有一部分人会去注册,注册后用了一段时间以后,有的人就不怎么用了,所以用的用量跟实际上理论价之间差异很大,所以定价很低,当初产品定位是给广电客户的一个赠品卡,不是主营产品,如果当工作电话用,这个系统就没法运营了,最近就停止了这个业务。外部原因就是:因为这个平台的主叫号码是直接传过去可随意改,有相当多的诈骗平台用这样一种资源做电信诈骗,对接了三个资源室,导致晚上6点以后周末不能打电话,也争取多次还是改变不了。

庭审中,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主张其所采购的上述悟空电话卡出现通话质量问题,接通率极低,被告不能按照约定的语音服务导致无法推广,现在仍剩余3559张200分钟及866张500分钟的悟空卡未能出售,为此提交:2019年10月10日,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出具关于悟空卡造成徐水广电网络负面影响的情况说明,2018年11月30日,徐水广电网络在河北广电保定公司购买悟空电话卡200分钟面值550张,500分钟面值550张,总计17 600元,作为徐水广电2019年春节营销活动赠品和公司职工工作用通讯卡。自发放悟空卡赠品1个月后,不断有用户因悟空卡故障找到徐水广电公司投诉。故障时间段涵盖全天上午、晚上,遇上节假日更是严重,故障提示有“暂无接口”“appid错误”“线路检修”等等,国庆节假期整个不能用,故障现象延续至今没有任何改善。另提供客户的投诉记录及通话页面。北京中广宽媒公司对剩余卡数认可,对上述证据不认可,其主张:一、广电悟空电话业务依托于电信网,其“呼损率”就是电信网的呼损率,被告不可能人为的调高或降低,悟空电话呼损率在3.65%,在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呼损率10%以内;二、原告将电话卡发放给员工用于工作用途,违反了协议约定;三、Appid是手机兼容性问题;四、国庆、两会期间不能运营,后期一段时间只能工作时间运营属于国家政策规定,属于不可抗力,但被告仍提出延期方案,原告对此予以拒绝。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业务订购单、付款凭证、录音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河北广电保定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广宽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悟空电话卡,被告在录音中认可系其内部原因及外部原因导致出现的故障,故被告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提供语音服务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抗辩称无法拨打电话的原因系原告违约发放给员工做工作电话使用的意见,因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搭配套餐的形式将广电悟空语音业务加入全业务融合套餐内(电视+宽带+语音业务),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给员工工作用通讯卡系搭配套餐的形式使用,故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悟空电话卡不能使用的原因系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对原告购买的3559张悟空电话充值卡(200分钟/月)进行退货处理,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46 267元及对原告购买的866张悟空电话充值卡(500分钟/月)进行退货处理,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16 4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浩
书  记  员   史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