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北京博智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0052号
申请人:北京**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6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宁,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9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李勇。
北京**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裁定,对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35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4835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硕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