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142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村民。

***与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5元,减半收取计7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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