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天滋嘉鲤南区2-1-5F。

法定代表人:徐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俊丰,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一审被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俊丰及一审被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鹏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提交的“《证明》”根据字面签署人显示为原审被告马俊丰,在原审庭审中,马俊丰未到庭应诉,其与原审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无法核实。马俊丰并非申请人工地负责人或员工,无权代表申请人与他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人已向马俊丰支付全部承包合同款,且已经超额支付,申请人没有欠付马俊丰尚未履行的任何款项。(四)马俊丰及有关原告敲诈勒索一案,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8日报案,案件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东华派出所受理。(五)申请人得知马俊丰有赌博行为。(六)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鹏力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马俊丰施工,其后马俊丰雇佣***等农民工从事装修工作,***等人实际提供了劳务,并与马俊丰形成雇佣关系,马俊丰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亦未实际付清劳务费。鹏力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马俊丰,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令鹏力公司对尚欠***的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鹏力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东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拟证明马俊丰及有关原告敲诈勒索,但上述证据并非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鹏力公司称其所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系虚假诉讼所为,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鹏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崔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