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542359797,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9441860T,住所荥,住所荥阳市豫龙镇禹锡路禹锡园唐风街iv>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总经理。
关于河南天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121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3280106.38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8694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本院(2019)豫0182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