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
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柏林国际9#栋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娟。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1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电话并邮寄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基层自治组织发出委托调查函和公函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312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312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