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478号
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师师,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915。
法定代表人:黄俊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