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双铁兴苑**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畅。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裁定书于2021年1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展东支行银行账户4300********_1的存款3186500元。申请人现已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展东支行银行账户4300********_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