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478号之一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师师,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915。
法定代表人:黄俊涛。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53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558元,由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