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53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象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118号金卓产业园5号栋6楼。
法定代表人:程祖镔,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象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象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