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624号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美郡和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20号兴和佳苑23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符碧宇,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美郡和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