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

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温商初字第1952号
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工业南区林盛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小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805室,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彭启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