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1民初2115号
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明。
被告吉林省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完毕,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高田制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