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马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851号
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29555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宿州市金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