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民终3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桃花路***号中港·浅水湾*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徐爱民,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徐小红,村主任。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青年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贾兆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浩振,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琴,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莉,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塘村委会)、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发回重审或改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赔偿**损失1225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为22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未认定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把未签字加盖出图签章、且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设计图纸发给**,并要求**按图纸施工,存在过错,与**已建成房屋电梯井尺寸偏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一审法院未认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把无资质人员设计、未按法律规定签字加盖出图签章,未按合同约定依国家标准设计的不合格图纸,且把图纸交付东石塘村书记徐爱民未告知图纸不能用于建房,事后还收取设计费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已建成房屋电梯井尺寸偏小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3、**拿到村里发放的图纸,并根据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的要求按图施工。不管**请的施工队有无资质,均与已建成房屋的电梯井尺寸偏小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电梯井尺寸偏小的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未按建筑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交付不合格图纸行为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把未签字加盖出图签章的设计图纸发放给**并要求**按图纸施工行为,直接造成电梯井尺寸偏小、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理应依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依据法律,完全错误。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庭审中**补充:1、交付图纸的建筑部分由盛磊设计,结构部分由方浩振设计,两人均无设计资质;2、已经建成的电梯井尺寸无法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O.63T电梯的根本原因是设计文件标明的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3、原审法院对本案图纸性质认定不清,前后矛盾;4、原审法院选择性引用图纸内容完全错误;5、建设施工实践中的图纸变更是设计变更,而非施工过程中违法变更设计图纸,擅自施工;6、原审判决以“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混淆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归责方式;7、建房户没有图纸审查的法定义务,按照涉案图纸施工,不违反法律规定。8、施工队有没有资质,和本案电梯井变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9、建房户要求能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630KG电梯,只要图纸尺寸正确,并不需要先购买电梯再施工。如图纸不符合,协商后再进行调整,并不能免除提供电梯井尺寸错误的施工图纸的法律责任。
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共同答辩称:一、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是为了方便本村村民建房的需要,经村集体的同意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已做了审查合同主体适格的义务及与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关于房屋应当如何设计,电梯井预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均应由新时代设计公司完成。二、我方作为建筑设计合同委托方只是配合新时代设计公司发放设计图纸,是一个单纯地代为发放图纸的行为。三、我方为旧村改造与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只是村里的一项便民服务,没有强制性。村民各自的房屋均由村民自己建造。因此,我方与**所请求的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新时代设计公司、郑小琴、方浩振共同答辩称:一、新时代设计公司交给村委会的图纸仅仅是一个草图,供村民提供意见。因东石塘村委会没有提交项目设计意见、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故新时代设计公司无法出具正式图纸。在草图下方明确没有盖章的图纸是无效的,作为施工人员不能使用无效图纸施工。二、**自行聘请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建造房屋,如果发现图纸是一个草图,没有盖章,本可以避免后续问题。在草图中有注意事项标明,“凡是必须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后方可施工,如和图纸不符,应经有关各方协商后再进行调整。”因为**聘请了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所以没有发现该事项。三、**要求赔偿损失,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据了解,东石塘村35户设计有电梯井的建房户80%以上通过调整安装了电梯,故房屋设计可以安装电梯。因为设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需要安装什么规格的电梯,设计电梯井之后进行调整仍可安装电梯,所以,**使用电梯的目的并不存在任何损失。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赔偿损失1225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225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承担。(变更前**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等共同赔偿损失113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东石塘村委会为旧村改造,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新时代设计公司按东石塘村镇规划图纸规定户型设计施工图,按每平方米3.5元计收设计费,估算设计费为35万元。在设计方案完成第一次付费,为14万元。施工图交付后第二次付费,为21万元。方浩振、郑小琴系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设计方案完成后,郑小琴将未加盖出图章的56套房屋设计图交付给东石塘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徐爱民将图纸发放给了村民,**系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其在收到图纸后,遂聘请施工队进行了施工。房屋建成后,发现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另查明,东石塘村委会已支付新时代设计公司设计费14万元,新时代设计公司现共交付东石塘村委会图纸56户,其中35户有电梯,多数建房户已对图纸设计的电梯井尺寸进行了变更;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右下方均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提供的设计图说明二,第十六项注意事项第8点:“凡需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后方可施工,如与图纸不相符,应经有关各方协商后进行调整。”再查明,**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其聘请的施工队仅个人持有施工员证。
一审法院认为,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给东石塘村委会的56套设计图纸,并未加盖出图章,为无效图纸。**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建筑,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围,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自行聘请的施工队,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规定,按无效图纸进行了施工。且未按照图纸说明(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核对后方可施工),提前定购所需电梯,才导致电梯井不能安装0.63T无机房电梯的后果。虽然该无效图纸由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由东石塘村委会发放给**。但在建设施工实践中,图纸变更属于正常的普遍现象,事实上,东石塘村其他有相同电梯井的建房户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部分都已变更了电梯井的尺寸。**所建房屋不能安装图纸标示重量电梯后果的造成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之间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曾向政府反映过新时代设计公司利用无效图纸骗取设计费问题,但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故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的申请,本院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调取了(2017)浙0703民初664号、665号民事案件的一审庭审笔录。**质证认为,该庭审记录是方浩振、郑小琴在系列案件中由本人出庭的案件记录,方浩振承认建筑设计由盛磊设计、结构设计由其设计,两人均没有任何设计资质。郑小琴承认把图纸交给东石塘村徐爱民时没有说明图纸不能用于施工。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设计该房屋的情况不知情。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经代理人和方浩振、郑小琴了解,有相关设计资质,郑小琴递交图纸草图时和村里说过需征询村民的意见,并没有说是最终的图纸。而且图纸上明确注明“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图纸是一个无效的图纸”,只要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就应了解。两份庭审笔录中,郑小琴、方浩振的陈述记录应该是没有错误的。本院认为,上述庭审笔录系本院依法调取,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石塘村委会为村民集体利益,实施旧房改造宅基地安置,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次支付设计费140000元的时间应为设计方案完成后。因新时代设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东石塘村委会收取设计费140000元,故其向东石塘村委会交付的56套设计图纸,应认定系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新时代设计公司对此也无异议。交付的设计图纸虽未加盖出图章,但系新时代设计公司出具之事实清楚。在卷无证据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在交付图纸时已向东石塘村委会明确告知设计图纸仅用于征求意见,而实际上新时代设计公司事后也没有向东石塘村委会征求、收集有关设计意见,并对设计方案作出修改等。虽图纸右下方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但该标注的内容在图纸右下角末端,字体极其密小,很难引起常人注意并予以重视。本案中,**将设计方案作为施工图纸直接用于施工存在主要责任,但新时代设计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设计图纸上对电梯的设计标注明显存在错误,导致**房屋建成后,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故新时代设计公司应对该房屋使用功能受限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考虑涉案电梯井仅部分功能受限,以及**因电梯使用效率受影响而存在客观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由新时代设计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黄良飞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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