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民终30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美玲,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徐爱民,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
负责人:徐小红,村主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延晖,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青年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贾兆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浩振,男,1978年6月4日,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琴,1962年10月24日,女,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阳,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塘村委会)、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发回重审或改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赔偿***损失1280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两个月损失为2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未认定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把未签字加盖出图签章、且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设计图纸发给***并要求***按图纸施工,存在过错,与***已建成房屋电梯井尺寸偏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一审法院未认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把无资质人员设计、未按法律规定签字加盖出图签章、未按合同约定依国家标准设计的不合格图纸、且把图纸交付东石塘村书记徐爱民未告知图纸不能用于建房、事后还收取设计费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已建成房屋电梯井尺寸偏小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3、***拿到村里发放的图纸,并根据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的要求按图施工。不管***请的施工队有无资质,均与已建成房屋的电梯井尺寸偏小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电梯井尺寸偏小的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未按建筑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交付不合格图纸行为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把未签字加盖出图签章的设计图纸发放给***并要求***按图纸施工行为,直接造成电梯井尺寸偏小、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理应依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依据法律,是完全错误的。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答辩称:一、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是为了方便本村村民建房的需要,经村集体的同意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做了审查合同主体适格的义务及与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关于房屋应当如何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均应由新时代设计公司完成。二、我方只是配合新时代设计公司发放设计图纸,其只是一个单纯的代为发放图纸的行为。三、我方为旧村改造与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只是村里一项便民服务,没有强制性。村民各自的房屋均由村民自己建造,因此,我方与***所请求的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新时代设计公司、郑小琴、方浩振答辩称:一、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系草图没有定稿,因东石塘村委会没有提交项目设计意见、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故新时代设计公司无法出具正式图纸。二、***拿到图纸后,也没有完全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如按照图纸中标明的注意事项,不可能出现***现在的这些问题。三、在建设施工实践中就算是正式定稿图纸也会有相应的变更,这需要专门的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相关规定,聘请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且没有审查图纸中提出的注意事项,导致电梯井尺寸出现问题,该责任也应由***自行承担。四、***所建的房屋不能安装图纸标示重量电梯的后果与我方的三个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赔偿损失1280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承担。(变更前***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赔偿***损失116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东石塘村委会为旧村改造,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新时代设计公司按东石塘村镇规划图纸规定户型设计施工图,按每平方米3.5元计收设计费。估算设计费为35万元,在设计方案完成第一次付费,为14万元。施工图交付后第二次付费,为21万元。方浩振、郑小琴系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设计方案完成后,郑小琴将未加盖出图章的56套房屋设计图交付给东石塘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徐爱民将图纸发放给了村民,***系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其在收到图纸后,遂聘请施工队进行了施工。房屋建成后,发现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另查明,东石塘村委会已支付新时代设计公司设计费14万元,新时代设计公司现共交付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图纸56户,其中35户有电梯,多数建房户已对图纸设计的电梯井尺寸进行了变更;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右下方均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提供的设计图说明二,第十六项注意事项第8点:“凡需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后方可施工,如与图纸不相符,应经有关各方协商后进行调整。”再查明,***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其聘请的施工队仅个人持有施工员证;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金华市住建局)就新时代设计公司利用无效图纸骗取设计费问题进行信访投诉,金华市住建局书面答复处理意见:1、新时代公司和东石塘村委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产生的,是合法的。新时代设计公司出具的是设计草图,不能作为施工依据。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民自建房由各自建房业主自主决定是否申报图纸审查。2、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指向不能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认为新时代设计公司在没有勘察成果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筑设计是违法的,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项目总负责人,且设计图纸标注的是630KG标准电梯,但图纸上设计的却是320KG非标准电梯,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签订设计合同,并负责发放了图纸,该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未经审查发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图纸给村民造成损害,也存在侵权行为;方浩振、郑小琴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挂靠行为,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本案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给东石塘村委会的56套设计图纸,并未加盖出图章,属无效图纸,而***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建筑,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围,其自身负有委托有资质施工队进行施工并进行图纸审查的责任,现***自行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规定,按无效图纸进行施工,且未审查图纸按照图纸说明提前定购所需电梯,导致电梯井不能安装0.63T无机房电梯的损害后果。而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图纸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委会委托设计、发放图纸的行为,既无过错与***所建房屋不能安装图纸标示重量电梯的后果之间亦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方浩振、郑小琴为新时代设计公司员工,亦不构成侵权。故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石塘村委会为村民集体利益,实施旧房改造宅基地安置,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次付费140000元的付费时间是设计方案完成。东石塘村委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40000元,故新时代设计公司向东石塘村委会交付了56套设计图纸,应认定是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新时代设计公司对此也无异议。设计图纸虽未加盖出图章,但图纸系新时代设计公司出具的事实是清楚的。在现无证据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在交付图纸时已向东石塘村委会明确告知设计图纸只用于征求意见,而实际上新时代设计公司事后也没有向东石塘村委会征求、收集有关设计意见,并对设计方案作出修改等,虽图纸右下方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但该标注的内容在图纸右下角末端,字体极其密小,很难引起常人注意并得以重视。虽然***将设计方案作为施工图纸用于施工存在主要责任,但新时代设计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在设计图纸上对电梯的设计标注明显存在错误,导致***房屋建成后,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新时代设计公司应对该房屋功能使用上受到的影响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考虑涉案电梯井仅部分功能受限,以及***因电梯使用效率受影响而存在客观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由新时代设计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伟
审 判 员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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