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03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
负责人:徐爱民,社长。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
负责人:徐小红,村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贾兆平,总经理。
被告:方浩振,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郑小琴,女,成年,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塘村委会)、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及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和被告方浩振、郑小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28000元(电梯井改造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因修复行为导致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变更前原告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16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石塘村进行旧村改造。原告与东石塘村村委会签订《东石塘村旧村改造旧房补偿及拆除合同》。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与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浩成为新时代设计公司经办人。设计费由被告郑小琴收取,据了解,郑小琴是项目经理。之后,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徐爱民将图纸发放给村民,并要求按图纸施工。原告在完成房屋土建后,向电梯厂商量电梯安装事宜时,发现设计图说明的原本安装630KG电梯的电梯井只能勉强安装320KG的非标准电梯,这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在没有勘察成果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筑设计是违法的,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项目总负责人,且设计图纸标注的是630KG标准电梯,但图纸上设计的却是320KG非标准电梯,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签订设计合同,并负责发放了图纸,该两被告未经审查发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图纸给村民造成损害,也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怀疑被告方浩振、郑小琴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挂靠行为,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本案各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均存在侵权行为,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望贵院判如所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东石塘村旧村改造旧房补偿及拆除合同,证明原告参与东石塘村旧村改造项目,且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事实。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证明东石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东石塘村安置房建筑由新时代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第6.2.2约定的标准设计的事实。4、建筑设计图纸原件,证明原告收到村里发放的,由新时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的事实。5、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回单联、银行交易信息打印单,证明东石塘村集体已付款14万元设计费,设计费由被告郑小琴收取的事实。6、照片打印件9张(光盘内有彩照),证明原告依设计图施工完工后,发现电梯井道只有1.56M×1.66M,无法安装630KG标准电梯事实。7、原告与新时代设计公司财务人员(具体姓名不清楚)交涉录音,证明被告郑小琴系新时代设计公司项目经理,需要把收到的设计费上交公司财务事实。8、原告***与被告郑小琴电话通话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郑小琴电话中辩解电梯井按国家标准设计、图纸没签字是商量过、设计没有错误的事实。9、原告与新时代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兆平电话通话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贾兆平以图纸没正式出图、公司没收到钱为由辩解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退设计费是要扣除手下人工作量的,问题需要找被告方浩振解决与公司无关。10、原告***与被告方浩振在现场录音(录音语音刻录于光盘),证明被告方浩振认可图纸系公司设计,但图纸没有错误,电梯井设计为非标电梯井事实。11、新时代设计公司交付给凤塘村、大湖沿村(大)建筑设计图纸各1页,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交付给凤塘村及大湖沿村用于旧村改造村民住宅的设计图纸也没有签字盖章,凤塘村全部的设计费已经支付。
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共同辩称,新时代设计公司是有资质的公司,原告请其为旧村改造进行设计并签订合同,并无过错。村里牵头办这件事只是为村民服务,并无强制性,具体各家房屋都由村民自己负责组织施工,两被告无责任亦无能力审查图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图纸交付清单各一份,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已经向东石塘村交付4万平方,56户设计图纸的事实。
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共同辩称,首先,原告所建房屋仍可安装电梯,其所谓侵权损失并不存在。然后新时代公司是与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设计义务,本案涉案的房屋是农房,对于电梯载重没有强制性规范,双方设计合同也没有对电梯载重量进行约定。其向村委会交付的图纸不是一个最终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而是一个草图、设计方案,提供村民提意见的,图纸上没有加盖出图章,是无效的更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这一点在图纸的第二页第16项有专门告知注意事项。而村民在自行组织施工过程中应审核并根据自身需要更改,据了解该村五十户建房户,和原告一起的许多其他建房户在实际施工中都对电梯井进行了修改。而本案原告使用无效图纸,在施工中聘请无施工资质人员施工,又未和施工人员进行交流,也没有按照电梯安装条例规定施工前先与厂家联系确定规格尺寸,才是造成不符合自身需求的原因。而被告方浩振、郑小琴是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他们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三被告均无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新时代设计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资质材料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公司设计资质情况;2、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宣传册(含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电梯协会会员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由该公司审核确认的设计图纸方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①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国家许可的经营范围:快速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保养等。在涉及电梯设备相关领域内,该公司具有较强专业权威性;②该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与原告***户设计相同的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按该方案设计建造的房屋能安装电梯。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五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证据3,五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无图纸审查能力与责任,图纸是不是正式图纸其不清楚。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些图纸无签字、出图章只是草图,且图纸每一页右下角均标注图纸若无签字盖章一律无效,图纸第二页16项注意事项中第2、8款均对施工中的设备安装、尺寸核对等事项作了约定,本院对该些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五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所建房屋并非村里统一组织施工,村里不可能发现电梯井的问题。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质证后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对该些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8,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认为不清楚。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些录音恰恰能证明被告方浩振、郑小琴皆为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图纸仅是给村民供参考的,并非有效施工图,本院对该些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10,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认为与其无关。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质证后认为真实性及原由需要核实,核实后向法庭报告,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方浩振、郑小琴提交的证据1,原告与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质证后对公司证照无异议,对电梯安装方案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质证后认为对其无关,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所建房屋电梯井改造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该申请鉴定事项对证明侵权事实无意义,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东石塘村委会为旧村改造,与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按被告东石塘村镇规划图纸规定户型设计施工图,按每平方米3.5万计收设计费。估算设计费为35万元,在设计方案完成第一次付费,为14万元。施工图交付后第二次付费,为21万元。被告方浩振、郑小琴系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的员工。设计方案完成后,被告郑小琴将未加盖出图章的56套房屋设计图交付给被告东石塘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徐爱民将图纸发放给了村民,原告***系金华市金东区,其在收到图纸后,遂聘请施工队进行了施工。房屋建成后,发现按图纸尺寸施工的电梯井,不能安装设计图纸上标注的0.63T无机房电梯。为此,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东石塘村委会已支付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设计费14万元,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现共交付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图纸56户,其中35户有电梯,多数建房户已对图纸设计的电梯井尺寸进行了变更;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右下方均注明:“本图纸须加盖出图签章,否则一律无效。”提供的设计图说明二,第十六项注意事项第8点:“凡需安装设备处,待设备到货后,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后方可施工,如与图纸不相符,应经有关各方协商后进行调整。”再查明,原告***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其聘请的施工队仅个人持有施工员证;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金华市住建局)就新时代设计公司利用无效图纸骗取设计费问题进行信访投诉,金华市住建局书面答复处理意见:1、新时代公司和金东区付村镇东石塘村村委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产生的,是合法的。新时代设计公司出具的是设计草图,不能作为施工依据。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民自建房由各自建房业主自主决定是否申报图纸审查。2、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指向不能证明新时代设计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五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认为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在没有勘察成果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筑设计是违法的,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项目总负责人,且设计图纸标注的是630KG标准电梯,但图纸上设计的却是320KG非标准电梯,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签订设计合同,并负责发放了图纸,该两被告未经审查发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图纸给村民造成损害,也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方浩振、郑小琴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挂靠行为,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本案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给被告东石塘村村委会的56套设计图纸,并未加盖出图章,属无效图纸,而原告所建房屋为五层半建筑,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范围,其自身负有委托有资质施工队进行施工并进行图纸审查的责任,现原告自行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反建筑施工相关法律规定,按无效图纸进行施工,且未审查图纸按照图纸说明提前定购所需电梯,导致电梯井不能安装0.63T无机房电梯的损害后果。而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提供图纸与被告东石塘村经济合作社、东石塘村村委会委托设计、发放图纸的行为,既无过错与原告所建房屋不能安装图纸标示重量电梯的后果之间亦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被告方浩振、郑小琴为被告新时代设计公司员工,亦不构成侵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海 碧
代理审判员 王  画
人民陪审员 姜 建 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书 记员 金凌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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