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8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蔡潮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伟、沈利萍,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504室。
法定代表人:龚紫燕。
委托代理人:李**、唐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指北针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若兰
书 记 员  孙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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