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802民初3504号 原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1097009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2号1幢1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023298765345,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10730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103.16元(以4107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会委托原告新时代公司承担新新街道***老年活动中心项目房建设计工作,同时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照集聚区费用结算流程规定。结清设计费”。2019年3月21日,新新街道***老年活动中心项目验收审查合格,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设计费用。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定上述项目设计费总额为410730元,被告对此说明进行了**确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工作,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设计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委会答辩称,1.原告仅完成图纸设计,实际工作量未过半,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费用。2.《情况说明》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不应该支持违约金。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新时代公司提供了《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关于同意新新街道***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含概算表)、《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书》、《情况说明》。被告***委会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委会对原告提供的《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书》三性均有异议。经审查,《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与案涉合同不具有关联性,《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书》无法确定来源,本院均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除《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书》以外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1日,***委会(委托人)与新时代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J-QZ-2018-07-01),载明:***委会委托新时代公司承担新新街道***老年活动中心项目任务;本合同的设计费以项目审定预算价为基数,设计费用超50万元的,按49万元计取,设计费不足0.5万元的,按0.5万元计取;施工图审查合格,工程预算审定结果出具后,支付到总工程设计费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委会按照集聚区费用结算流程规定,结清设计费;***委会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新时代公司支付勘查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的逾期违约金。 2018年9月5日,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新新街道***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载明:***老年活动中心项目总概算2045.7684万元。 2019年3月21日,衢州市华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消防审查合格书》,载明:***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审查合格,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 2023年3月27日,新时代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新时代公司已于2018年根据合同完成了***老年活动中心项目设计任务,交付了图纸并完成了图纸审查;该项目至今,我方多次对接项目进展情况,贵方均以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答复给我公司;双方协商同意按照项目概算进行结算设计费;设计费总额41.073万元(概算定价为2045.7万元);双方同意项目如继续按图施工,我方同意无条件配合完成该项目的后续施工及竣工**事宜。***委会和***在《情况说明》确认方处分别**、签字确认,同时***签署“情况属实”。新时代公司于2023年5月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被告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的行为,事实上已对设计费总额予以了确认。故本院对被告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设计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抗辩付款时间约定不明,违约金不应支付。本院综合考量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情况、案涉合同履行情况等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按起诉之日一年期LPR利率(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107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073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9元,减半收取4449.5元,由原告浙江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19元(已预交),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民委员会负担373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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