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5民初19681号 申请人: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6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产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4,184,724元。申请人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84,72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