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1民初517号
原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0584073K。
法定代表人:安柳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男,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宝丰县。
被告:岳青花,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宝丰县。
被告: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西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DCUKDO。
法定代表人:季顺涛,总经理。
被告: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14884269G。
法定代表人:王延杰,总经理。
原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青花、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锐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