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初119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18322453。
负责人: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飞,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0584073K。
法定代表人:安柳全。
被申请人:张小爱,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宝丰发展投资公司)、张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资产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如下:1.依法冻结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张小爱的银行账户;2.依法查封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宝丰县大成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宝丰发展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3.依法查封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宝丰县父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7.27273%的股权(宝丰发展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4.依法查封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宝州租赁有限公司99.0001%的股权(宝丰发展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以上共计限额为111894721.36元。申请人东方资产河南省分公司以其名下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资产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二、依法冻结张小爱的银行账户。
三、依法冻结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宝丰县大成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四、依法冻结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宝丰县父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7.27273%的股权。
五、依法冻结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宝州租赁有限公司99.0001%的股权。
以上五项共计限额为111894721.36元;以上冻结的股权自即日起不得实施自行转让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石天旭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立永
书 记 员 王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