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743号
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东大街150号。
负责人:郭首学。
被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团。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宝丰县人民医院、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沪0115民初7742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5民初774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顾 权
审 判 员 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