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1财保148号 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0584073K。 法定代表人:**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文峰路东段北侧(特色商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5R6U03W。 负责人:***。 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621********)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0元。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在以其名下的五块土地[1.位于***××路××段南侧的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2.位于***××路××北侧的土地一块,土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3.位于***××路××南侧的土地一块,土地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区的土地一块,土地证土地证号是:豫(2020)***不动产权第0×**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的土地一块,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是:豫(2019)***不动产权第0×**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621********)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路××段南侧的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1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抵押、变卖或转让,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将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路××北侧的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8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抵押、变卖或转让,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将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路××南侧的土地[证号是:宝土国用(2014)第1××9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抵押、变卖或转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将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区的土地[证号是:豫(2020)***不动产权第0××3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抵押、变卖或转让,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将申请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镇××村的土地[证号是:豫(2019)***不动产权第0××5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抵押、变卖或转让,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